苏州:职工未能正常还贷不作逾期处理
发布时间:2022-04-24
为降低疫情对职工缴存、使用公积金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4月21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通知》《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通知》,职工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需在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将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全体职工。因停工停产等情形无法召开职代会或者工会会议的企业,可先将申请降比缓缴等情况告知全体职工后提交承诺书,待复工复产后按规定另行提交职代会或者工会决议。
申请缓缴公积金的企业,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已经申请缓缴的企业,可以延长缓缴期限,实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需在恢复缴存的12个月内完成。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可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的,降比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需恢复原缴存比例。
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新政还从放宽提取材料有效期、调整贷款条件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三方面,帮助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正常使用公积金。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因提供的材料时限已超过规定的材料有效期要求的,职工提供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告知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后,可合理放宽提取材料的有效期3个月。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或单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说明情况并补缴的职工,在此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
受疫情影响,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不影响个人信用。宽限期暂设定至2022年7月31日止,宽限期到期后,职工须一并归还宽限期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